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在我市现有“四证合一”的基础上加快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营造首都良好投资创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本市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四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是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
二、有序做好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核发工作
以我市“四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在统一企业登记申请条件、文书规范、审批流程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措施,为企业登记提供更加**便捷的准入服务。
自2016年9月26日起,新设立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原已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模式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随变更登记一并换发。企业申请单独换照的,各登记机关要继续做好简易换照工作。已经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过渡期内,原已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模式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和相关部门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有效。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共享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
三、优化办事流程
以“五证合一”改革为契机,深化北京市“法人一证通”证书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动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在工商登记大厅设置“法人一证通”证书服务窗口,在企业领取或更换营业执照的环节发放“法人一证通”证书。本市政府部门开展互联网办事服务,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电子签名、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一证通证书为法人提供服务,全面推进“一证在手,全网通办”,切实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享受到互联网办事的便利。
四、加强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以“四证合一”信息共享机制及技术为基础,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健全信息采集、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核实及反馈修改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以及五部门通知要求。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赋予相关部门查询权限,逐步实现相关部门对企业档案信息的共享应用。
五、强化组织协调
继续发挥好市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统筹做好全市改革贯彻落实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密切关注改革推进情况,加强数据分析研判,注重积累工作经验,遇到突出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要进一步梳理本市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推动修订完善。各相关部门要畅通环节衔接,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认可和应用。过渡期内,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备案、审批等的,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基础保障和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六、加强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